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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娟、刘杨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1执12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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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21执12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丽娟、刘杨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丽娟;刘杨;王妮;刘广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1执1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娟,女,1971年11月10日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刘杨,男,1988年1月15日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王妮,女,1991年1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刘广才,男,1965年9月4日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本院在执行陈丽娟与刘杨、王妮、刘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杨、王妮、刘广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丽娟借款3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75.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1421执1224号一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明绍权人民陪审员  田 乐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欣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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