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549号

由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9/10 0:00:00在大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生效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建军;大连富足正装皮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549号
  •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建军;大连富足正装皮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54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7号。负责人徐立忠,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富足正装皮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金州区石河镇唐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建军、大连富足正装皮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202执恢5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林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