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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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1287号案件名称
大连华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连华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128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华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被执行人:贺勇,男性,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大连市中山区/div>申请执行人大连华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04)中民房初字第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490377.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希宏执行员 张如龙执行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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