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志玻、王宇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2民初3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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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民初3889号案件名称
谢志玻、王宇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谢志玻;王宇;王颖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2民初3889号原告:谢志玻,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凌源市。被告:王宇,女,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被告:王颖,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原告谢志玻与被告王宇、王颖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谢志玻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志玻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志玻负担。审判员 刘 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珍珍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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