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2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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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2671号案件名称
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267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普兰店莲山街道办事处水门子社区。被执行人:周丽颖,女性,1972年9月3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丽颖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5951.00元及利息,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丽颖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全部执行款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本院认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长 赵山青执行员 王宇航执行员 王东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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