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2民初703号原告:祁华寿,男,汉族,住1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张占成,男,汉族,住1吉林省靖宇县。 原告祁华寿与被告张占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原告祁华寿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祁华寿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祁华寿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祁华寿负担。 审判员 李作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明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