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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支行、韩松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恢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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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恢289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支行、韩松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支行;韩松林;李凤山;孙宏涛;刘艳红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支行,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本街。负责人:张向友,行长。被执行人:韩松林,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李凤山,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孙宏涛,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刘艳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支行与被执行人韩松林、李凤山、孙宏涛、刘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9)辽132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恢2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孟 颖执行员  温明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宇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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