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利可、窦西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7民特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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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民特39号案件名称
窦利可、窦西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窦利可;窦西民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7民特39号申请人:窦利可(系被申请人儿子),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申请人:窦西民,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杨俊香(系被申请人妻子),女,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封丘县。申请人窦利可申请被申请人窦西民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窦利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窦利可撤回对被申请人窦西民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马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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