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与徐经力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特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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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特1081号案件名称
李伟与徐经力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伟;徐经力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特1081号申请人:李伟,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1204。被申请人:徐经力,女,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1204。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伟认定徐经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审理中,申请人李伟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伟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伟撤诉。审判员 李文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思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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