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军奇、罗军奇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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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70号案件名称
罗军奇、罗军奇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罗军奇;罗军奇;韩文贤;韩文贤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被执行人罗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6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某某未按调解书内容自觉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某履行案款11585元。执行费74元由被执行人罗某某承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款5585元,申请执行人也已收取。对于剩余案款6000元的履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罗某某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案款6000元。若被执行人罗某某未按期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可依原调解书恢复申请被执行人罗某某履行全部剩余案款。本案执行费74元由被执行人罗某某承担。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8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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