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德宣、吴孝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特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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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特618号案件名称
岳德宣、吴孝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岳德宣;吴孝洋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特618号申请人:岳德宣,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佳凤,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吴孝洋,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岳德宣与吴孝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日经特邀调解员李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吴孝洋欠申请人岳德宣劳务费7000元,申请人吴孝洋自愿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岳德宣与申请人吴孝洋于2021年9月1日经特邀调解员李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马为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郭 颖书 记 员 马岩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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