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献忠、王本均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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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104号案件名称
徐献忠、王本均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献忠;王本均;河南景凡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献忠,男,汉族,1968年7月30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宝峰,徐献忠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峰,许昌市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本均,男,汉族,1968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寅,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景凡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与化工路交叉口乐丁广场1号楼15层1518室。法定代表人:闫军花。上诉人徐献忠因与被上诉人王本均、原审被告河南景凡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献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宝峰、李岩峰,被上诉人王本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寅,原审被告河南景凡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闫军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献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2、本案一、二审费用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具体表现:1、被上诉人所诉主体错误,案涉工程承包给了名字为“宗峰”的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无合同关系,其应向“宗峰”索要工程款。2、被上诉人索要的款项不是劳务费而是材料款,本案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明显错误。3、被上诉人索要的费用无事实根据,是被上诉人自己书写。上诉人对施工情况不清楚,上诉人妻子处还有被上诉人及其工人收到钱款的手续。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清单没有相关票据及手续,对其真实性上诉人不予认可。4、工程没有验收,没有进行最终的结算。5、被上诉人所诉前后矛盾,其在一审中陈述“包工包料”,上诉人再支付人工费和材料费属于重复支付。6、上诉人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属于严重违约行为。7、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2019年3月11日起的利息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王本均辩称,上诉人徐献忠核实“总欠款表格一份(摘要)”并在“欠款的证明”签字,证明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从事劳务活动相关费用的事实,一审认定徐献忠为被告、将本案定性为追索劳动报酬正确。上诉人妻子处保留的劳务费用手续没有经被上诉人签字认可,不能抵扣已经确定的欠款数额。上诉人已认可工程质量,被上诉人拖欠劳动报酬应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景凡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述称,徐献忠与王本均之间的纠纷公司不知情、也与公司无关。一审判决河南景凡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正确,请求维持对公司的判决部分。王本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王本均劳动报酬136736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11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请求判决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原告为被告徐献忠在长葛市做房屋仿古改造工程,由王本均包工包料。原告王本均在退出此工程时与被告徐献忠结算工钱和材料费,经核算被告欠原告工钱及材料费共计136736元。被告徐献忠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中载明王本均在南席镇做仿古改造,下欠王本均工钱和材料费总计136736元,约定每月25号给王本均20000元,之后原告催要此笔劳动报酬,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徐献忠在长葛市做房屋仿古改造工程,并由原告包工包料。原告付出劳务后,被告理应及时给付劳动报酬,被告拖欠未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原告所举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徐献忠仍拖欠原告工资和材料款136736元未付。故原告要求支付工资和材料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从2019年3月11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从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该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徐献忠所辩,“我出证明下面内容:‘王本均在南席镇包乡村房估改造下欠王本均工钱和材料费总计136736元’非我本人所书写,我是看完上边的明细表后写的。”因原告提供的施工明细表下面的合计数额也是136736元,故下欠工钱和材料费总计136736元应予认定。原告“被告河南景凡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献忠连带支付所欠工钱和材料费总计136736元”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景凡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所辩理由成立,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献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本均工资和材料款136736元及利息(利息以13673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该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本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4元,减半收取15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献忠负担,与前款一并执行。二审期间,徐献忠提交的王本均及其工人收条、王本均向案外人张洪伟出具的借条及支付工人报酬清单等证据,非新证据范畴,被上诉人提出合理异议,不足以推翻一审所作事实认定,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本均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揽徐献忠分包的房屋仿古改造工程,法律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王本均与徐献忠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一审将本案案由定性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王本均原审中提供的施工日志、徐献忠欠款明细表及欠款证明、其与徐献忠的录音证据,足以证明王本均在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徐献忠拖欠其施工费用的事实。徐献忠上诉称将工程承包给其他人,王本均是跟随其他人干活,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对于案涉工程款项,王本均、徐献忠二人核对后已确认总额并约定了履行方式,款项数额明确。徐献忠二审中提交王本均本人及工人收到钱款的收条、王本均向案外人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主张上述款项已支付王本均,应予扣除。同时主张本案工程没有验收和最终结算,为应付被上诉人无休止的索要才出具的证明手续。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徐献忠上诉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王本均一直拒绝维修的理由,徐献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因徐献忠对王本均的施工费用逾期未支付,一审判决徐献忠承担逾期利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徐献忠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徐献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古绍禹审判员 肖永强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小净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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