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红、陕西榕蓝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2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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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2454号案件名称
郑建红、陕西榕蓝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建红;陕西榕蓝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2454号原告:陕西榕蓝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AK207L。法定代表人:成冬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红,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榕蓝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建红已向原告支付了物业费及水费,故原告陕西榕蓝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榕蓝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榕蓝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运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瞿 莉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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