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奥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山东安迪康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5民初175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5民初17506号案件名称
北京博奥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山东安迪康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北京博奥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山东安迪康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5民初17506号原告:北京博奥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88号院9号楼1、2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国青,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安迪康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801-A17-011。法定代表人:吕洪双。原告北京博奥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安迪康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博奥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博奥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博奥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闫春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 颖书 记 员 高梦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3883号 下一篇 蒲文奎、安尼帕木·大吾甫尔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723民初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