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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08执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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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1008号
  • 案件名称

    郑**、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郑**;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08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郑**,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谢**,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谢**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8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本案应执行标的55636.72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10477元,优先支付申请执行费2050元及案件受理费2828元,剩余未受偿标的50037.72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杰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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