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4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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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690号案件名称
马某、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某;闵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4690号原告:马某,男。被告:闵某,女。关于原告马某与被告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赵雪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亮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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