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盛革、覃盛信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恢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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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恢49号案件名称
覃盛革、覃盛信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覃盛革;覃盛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覃盛革,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覃盛信(曾用名:覃俊翔,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覃盛革与被执行人覃盛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作出的(2018)桂082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覃盛信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覃盛革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1)偿还借款本金118万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覃盛革,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被执行人覃盛信负担案件受理费13858元和执行费174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覃盛信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以(2020)桂0821执9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覃盛信名下位于平南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07)字第260902177-××号]一幢。并以(2021)桂0821执恢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上述房屋,并于2021年05月10日至2021年05月11日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买受人黄元升参加竞拍,并以1602183元的最高价格竞得该标的物,并于2021年5月13日将尾款汇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据此,应将该标的物解除查封并转归买受人所有。因上述不动产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有抵押登记,优先受偿金额为1286665.16元,故在扣除执行费、税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后,申请执行人最终分得款项为95179元,拍卖价款远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在本院的债务。另,经调查,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故经合议庭合议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胜武审 判 员 陆祖辉审 判 员 杨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陆 超书 记 员 谢敏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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