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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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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054号
  • 案件名称

    刘静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静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1054号被执行人:刘静,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执行人刘静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04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申报财产,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3、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本院未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义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804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龙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冬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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