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李永寿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财保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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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财保126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李永寿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李永寿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财保1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717813。负责人:唐平,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李永寿,男,汉族,生于1941年10月7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李永寿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渝0114执保1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李永寿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18252.22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永寿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李永寿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李永寿已主动履行完毕全部欠款,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永寿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203元,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地慎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庞 建 书 记 员 陈前里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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