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英、王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98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98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兰英、王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兰英;王国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兰英,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54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申请执行人王兰英与被执行人王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兰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国华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兰英16454.1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王国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国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国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国华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被执行人王国华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2760.18元,扣除执行费149元、案件受理费157元,申请执行人王兰英受偿2454.18元。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760.1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国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王兰英生活困难,给与司法救助款14000元。 鉴于被执行人王国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国华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兰英。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国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9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纪培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胡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清香、王丙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1955号 下一篇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李永寿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财保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