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莎莎、李鑫炼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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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605号案件名称
费莎莎、李鑫炼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费莎莎;李鑫炼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605号原告:费莎莎,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李鑫炼,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费莎莎与被告李鑫炼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费莎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鑫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莎莎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鑫炼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莎莎撤回对被告李鑫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费莎莎负担。审 判 员 刘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易 珊书 记 员 王婕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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