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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莎莎、李鑫炼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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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605号
  • 案件名称

    费莎莎、李鑫炼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费莎莎;李鑫炼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605号原告:费莎莎,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李鑫炼,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费莎莎与被告李鑫炼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费莎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鑫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莎莎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鑫炼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莎莎撤回对被告李鑫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费莎莎负担。审 判 员  刘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易 珊书 记 员  王婕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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