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全刚、张振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保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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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保1252号案件名称
孙全刚、张振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孙全刚;张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保1252号申请人:孙全刚,男,汉族,住海城市。被申请人:张振,男,汉族,住海城市。申请人孙全刚与被申请人张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振在银行账户内资金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振在银行账户内资金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孙全刚名下坐落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东关街双栗委双龙新村,建筑面积286.45平别是予以查封(产籍号C01-39-B1-2029-D2955)。上述冻结银行账户内资金期限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财产处置行为。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惠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怡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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