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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邓晓东拘留决定书(2021)渝0152执恢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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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执恢378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邓晓东拘留决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邓晓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2021)渝0152执恢378号 被拘留人:邓晓东,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黎星与邓晓东、张耘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晓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害了本院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对邓晓东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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