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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叶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恢3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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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执恢3286号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叶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叶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4执恢328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0303D。负责人杨志群。被执行人叶某,女,汉族,1985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叶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粤0304民初22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曾立案执行,后在执行部分财产后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经清偿了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诉讼费7400元亦已由被执行人在原执行案件下缴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清偿了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可予以结案,相应的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叶亮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金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4执恢328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0303D。负责人杨志群。被执行人叶某,女,汉族,1985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叶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粤0304民初22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曾立案执行,后在执行部分财产后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经清偿了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诉讼费7400元亦已由被执行人在原执行案件下缴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清偿了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可予以结案,相应的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叶亮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金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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