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凯、余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7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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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708号之一案件名称
童凯、余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童凯;余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童凯,男,1990年06月13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衢州市衢江区美丽东城小区11栋2单元70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余升,男,1998年01月12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凯与被执行人余升民间借贷纠纷的(2020)浙0803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余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余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童凯借款人民币86482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40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11048.2元。但被执行人余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余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执行款213820.7元,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1240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4820元、申请执行费11048.2元,申请人实现债权184992.5元,未实现债权为679827.5元及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余升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余升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余升有车牌号为×××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升所有的坐落在衢州市衢江区美丽东城小区3幢2单元802室的房地产,上述车辆房地产已由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本案已依法参与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传唤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童凯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3执7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余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舒景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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