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远与吴芝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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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273号案件名称
杨朝远与吴芝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朝远;吴芝利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3273号 原告:杨朝远,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安媚,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芝利,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杨朝远与吴芝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朝远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朝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朝远负担。 审 判 员 王左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侯倩玲 书 记 员 刁依然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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