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克军、殷玉兰等马建志、冯志英、马付海、邹小林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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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4450号案件名称
陶克军、殷玉兰等马建志、冯志英、马付海、邹小林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陶克军;殷玉兰;马建志;冯志英;马付海;邹小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陶克军,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殷玉兰,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建志,男,1978年4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冯志英,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卫,米东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付海,男,1972年4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邹小林,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殷玉兰、冯志英、马建志、陶克军因与被上诉人马付海、邹小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克军、殷玉兰、马建志、冯志英于2021年9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陶克军、殷玉兰、马建志、冯志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陶克军、殷玉兰、马建志、冯志英撤回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5.60元(陶克军、殷玉兰、马建志、冯志英已预交),减半收取6,497.80元,由上诉人陶克军、殷玉兰、马建志、冯志英负担。余款6,497.80元由本院退还陶克军、殷玉兰、马建志、冯志英。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诚审判员 杜高升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莹善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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