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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克军、殷玉兰等马建志、冯志英、马付海、邹小林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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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4450号
  • 案件名称

    陶克军、殷玉兰等马建志、冯志英、马付海、邹小林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陶克军;殷玉兰;马建志;冯志英;马付海;邹小林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陶克军,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殷玉兰,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建志,男,1978年4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冯志英,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卫,米东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付海,男,1972年4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邹小林,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殷玉兰、冯志英、马建志、陶克军因与被上诉人马付海、邹小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克军、殷玉兰、马建志、冯志英于2021年9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陶克军、殷玉兰、马建志、冯志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陶克军、殷玉兰、马建志、冯志英撤回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5.60元(陶克军、殷玉兰、马建志、冯志英已预交),减半收取6,497.80元,由上诉人陶克军、殷玉兰、马建志、冯志英负担。余款6,497.80元由本院退还陶克军、殷玉兰、马建志、冯志英。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诚审判员    杜高升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莹善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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