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瑶瑶、王锦琦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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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721号案件名称
李瑶瑶、王锦琦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瑶瑶;王锦琦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3224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李瑶瑶,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王锦琦,男,1993 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洛浦县世纪新城小区5号楼二单位2110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瑶瑶与被执行人王锦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63500元,经本院执行回17372.8元,给申请人朱记春17372.8元,还剩余46127.2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新3224民特30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振 鹏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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