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日清、本溪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民终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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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987号案件名称
邵日清、本溪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邵日清;本溪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民终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日清,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本溪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姚家太子城会馆。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邵日清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日清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邵日清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日清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九十五元,由被上诉人本溪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邵日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飞审 判 员 郑 红审 判 员 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丛光璐书 记 员 回 娜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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