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胜、民和乐华冶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2执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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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执865号案件名称
王德胜、民和乐华冶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德胜;民和乐华冶炼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2执86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胜,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执行人:民和乐华冶炼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122661936180G,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川垣新区明达商城408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民和乐华冶炼有限公司因未履行民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民劳仲案字(2019)63号仲裁调解书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2413.00元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德胜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德胜与被执行人民和乐华冶炼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了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该申请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暂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22执8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穆浩军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白增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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