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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世野、郎坤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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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582号
  • 案件名称

    范世野、郎坤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范世野;郎坤民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582号原告:范世野,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荣,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郎坤民,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世野诉被告郎坤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世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世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世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世野承担。审判员  杨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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