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世野、郎坤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5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582号案件名称
范世野、郎坤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范世野;郎坤民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582号原告:范世野,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荣,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郎坤民,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世野诉被告郎坤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世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世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世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世野承担。审判员 杨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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