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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诚、南京南消消防控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5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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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5374号
  • 案件名称

    梁诚、南京南消消防控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梁诚;南京南消消防控股有限公司;大连机电安装工程公司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5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诚,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理人:李春秀(系上诉人母亲),女,1944年11月22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君,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南消消防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竹山路601号。法定代表人:王以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大连机电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6、8号,中长东五街3、5、7、9号。法定代表人:王明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智,辽宁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诚、南京南消消防控股有限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大连机电安装工程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梁成受伤后于1997年即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原审第三人大连机电安装工程公司与上诉人南京南消消防控股有限公司也签订了《关于一九九六年“8.20”事故有关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协议》。就该协议上诉人梁成也诉讼主张过权利,法院也进行了判决,支持了他的主张。本案上诉人梁成又主张相关赔偿,依据不清。故一审法院应综合上诉人梁成的全部赔偿过程及诉讼过程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京南消消防控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付 丽审判员 王良家审判员 张萍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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