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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蓉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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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0193号
  • 案件名称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蓉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蓉娥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193号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烨,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蓉娥,女,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建翀。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蓉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晓平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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