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蒋明、杭州爱居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29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8执2906号
  • 案件名称

    蒋明、杭州爱居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蒋明;杭州爱居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2906号 申请执行人:蒋明,男,1966年03月2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爱居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云杉郡景中心2幢1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GM0FL28。 法定代表人:屈静。申请执行人蒋明与被执行人杭州爱居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爱居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付案款20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2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截至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4000元,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212元。双方当事人就其余案款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2906号一案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来 飞执 行 员 叶剑杰执 行 员 华 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褚磊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