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成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7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700号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成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成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700号 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11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76306C。法定代表人:曾光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宁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唐成玉,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成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正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助 理 王 婷书 记 员 陈 志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英存、赵娟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9执1号之三 下一篇 上海千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刘晨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8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