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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英存、赵娟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9执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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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9执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英存、赵娟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陆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英存;赵娟锋;赵超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9执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永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英存,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娟锋,女,汉族,系胡英存妻子。被执行人:赵超峰,男,汉族,系赵娟锋弟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英存、赵娟锋、赵超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娟锋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公司有应领取的理赔款189831.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娟锋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公司应领取的理赔款189831.0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毛银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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