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光耀、王乾云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3民初24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3民初2473号
  • 案件名称

    陈光耀、王乾云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光耀;王乾云;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3民初2473号原告:陈光耀,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王乾云,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诗乡大厦A栋1单元4层。法定代表人:郑桂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粱后勤,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公司员工。原告陈光耀与被告王乾云、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陈光耀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乾云、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光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耀撤诉。案件受理费873.92元,已减半收取436.96元,由原告陈光耀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远霞书 记 员  赵 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