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耀、王乾云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3民初24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23民初2473号案件名称
陈光耀、王乾云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光耀;王乾云;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3民初2473号原告:陈光耀,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王乾云,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诗乡大厦A栋1单元4层。法定代表人:郑桂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粱后勤,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公司员工。原告陈光耀与被告王乾云、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陈光耀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乾云、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光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耀撤诉。案件受理费873.92元,已减半收取436.96元,由原告陈光耀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远霞书 记 员 赵 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426号之三 下一篇 李桂秋、沈阳圣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26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