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超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博修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捷盛展览道具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3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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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3641号案件名称
上海益超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博修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捷盛展览道具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益超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博修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捷胜展览道具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3641号原告:上海益超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尚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博修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刘英雄,总经理。被告:上海捷盛展览道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天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焱珏,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益超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修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捷盛展览道具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益超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益超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80元,减半收取计204.40元,由原告上海益超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明明法官助理 钱秋怡书 记 员 钱秋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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