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坤隆物业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吕素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初3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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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初3412号案件名称
凌源市坤隆物业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吕素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凌源市坤隆物业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吕素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初3412号原告:凌源市坤隆物业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黎明社区(百合家园)。负责人:张激光,总经理。被告:吕素莲,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原告凌源市坤隆物业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诉被告吕素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源市坤隆物业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凌源市坤隆物业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邵添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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