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华、叶笑笑等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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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终2302号案件名称
刘俊华、叶笑笑等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俊华;叶笑笑;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华,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笑笑,女,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双水路1000号路桥企业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090991927U。 法定代表人:张锦敏,总经理。 上诉人刘俊华、叶笑笑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俊华、叶笑笑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俊华、叶笑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翔 审判员郭晓明 审判员王安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王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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