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锁庆与董鹏展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2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232号案件名称
王锁庆与董鹏展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董鹏展;董鹏展;王锁庆;王锁庆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董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428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赔偿申请人王某某91381.48元,并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3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款10000元,并表示剩余案款待其在高家堡煤矿所干工程结算完成后一次性给付。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王某某,其表示同意,并同意领取上述10000元案件款后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人王某某已领取10000元案件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2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庚 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 航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 晓 飞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与村造食品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53执1636号 下一篇 李虹丽、李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恢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