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仕超、祁水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民终4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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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4870号案件名称
陈仕超、祁水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仕超;祁水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终4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仕超,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士兵,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水连,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娟,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仕超因与被上诉人祁水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仕超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士兵、被上诉人祁水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祁水连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陈仕超同意祁水连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祁水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祁水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祁水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13元,减半收取1456.5元,由陈仕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雪审判员 宋世忠审判员 徐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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