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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彦、朱彦儒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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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61号
  • 案件名称

    张昌彦、朱彦儒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昌彦;朱彦儒;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61号张昌彦、朱彦儒、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张昌彦、朱彦儒与被申请人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4806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冻结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农行)存款114758元,实际冻结1147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3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480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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