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兵与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湘武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2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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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2082号案件名称
谭兵与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湘武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谭兵;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湘武;何克;姚建曾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2082号原告谭兵,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XX。被告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X。法定代理人彭钢委托代理人:李柱清,岳阳楼区华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湘武,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XX。被告何克,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XX。被告姚建曾,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XX。原告谭兵诉被告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湘武、何克、姚建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胡 聪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小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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