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国士、钟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恢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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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恢237号案件名称
彭国士、钟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彭国士;钟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彭国士,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江县。被执行人:钟锋,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江县。彭国士申请执行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平民初字第06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国士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偿还1100元为由,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平民初字第06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咏冬书 记 员 徐径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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