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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必成、路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3执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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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3执866号
  • 案件名称

    宋必成、路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宋必成;路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3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宋必成,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路超,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宋必成与被执行人路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03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路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必成欠款9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1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必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被告路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有100144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路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宋必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郭晓军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明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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