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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辰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油市天一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81民初4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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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民初4820号
  • 案件名称

    中辰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油市天一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辰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油市天一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81民初4820号原告:中辰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育路116号美宇悦庭1幢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714149804。法定代表人:晏阳昶,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晓兰,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油市天一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建设路中段(建南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327053761N。法定代表人:杨代勇。原告中辰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天一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中辰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正在积极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另查明,该案原告中辰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辰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辰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玉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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