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孙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9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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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9699号案件名称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孙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大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9699号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405、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MR7EN4G。法定代表人:姜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登水,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大伟,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琳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凯石 强书 记 员 吴妮娜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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