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熊恩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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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91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熊恩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熊恩德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91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30号裙楼3层、主楼3、4、6、11-14、16、17层、遵义路30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914475061H。负责人:金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雪峰,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洪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恩德,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被告熊恩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敏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段乃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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