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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2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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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2176号
  • 案件名称

    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2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廖洪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倩倩,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员工,住广州市天河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厦门简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广州网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民终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厦门简帛公司申请再审称,厦门简帛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只能下载后方可进行阅读,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线传播,下载并存储并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畴,“藏书馆”APP只是一个程序,并不包含任何文字内容,“藏书馆”APP是从互联网上获取相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八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广州网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广州网易公司称,厦门简帛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仅为平台,其属于直接侵权主体,简帛书城网站和“藏书馆”APP实施的是分工合作的直接侵权行为。厦门简帛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在广州网易公司保全证据时其享有合法授权。为实现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而对作品进行数字化格式的调整并不属于复制权的规制范围,应当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且厦门简帛公司认可所有涉案行为均发生在网络上,一、二审判决判赔金额未能弥补广州网易公司损失,应当予以提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适用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未经许可实施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判断诉争行为系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应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并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在全面、客观的审核在案证据且不违背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基础上予以认定。本案中,广州网易公司提交的公证证据能够证明,“藏书馆”APP中能够阅读《不得往生》(简称涉案作品)全书内容,厦门简帛公司作为简帛书城网的主办单位和“藏书馆”App的开发者,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和北京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简帛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涉案作品能否下载并存储并不影响对厦门简帛公司和北京简帛公司共同侵害广州网易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一、二审判决的相关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厦门简帛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亓 蕾审判员 闻汉东审判员 宋 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季依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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